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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
为快速推进四川省政法系统“十三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根据住建部和司法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有关建设方式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实际,为有效推进四川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经与区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协商,结合中区实际,我局拟采用购置的方式,完成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房购置。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进行采购。现就此事项广泛征求意见。
一、采购单位:内江市市中区司法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市中区司法局业务用房采购项目&****;&****;&****;&****;&****;&****;&****;&****;&****;&****;&****;
三、项目预算:***.**万元
四、项目内容和说明:为满足司法行政工作需求,在内江市市中区范围内购置司法用房。
五、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该项目预算金额***.**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配套***万元,地方配套***.**万元。
****年**月**日,按规定程序公开挂网第一次招标(招标编号:*********
*******),拟购房源配置为:
*、房屋不得在城市规划调整拆迁范围内;位置应方便群众办事且在内江市市中区城区范围内;
*、房屋必须满足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功能需求;
*、房屋原则上为近三年建成的新房,特殊情况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工程质量完好;
*、房屋非国有资产的,投标人应出具系物权所有人的证明材料,不得为住宅性质房屋;
*、可售面积不得低于****㎡;
*、价格不得高于****元/㎡;
*、主体结构应为全框架结构。
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报名截止时间,只有一家投标人报名(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报名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第一次招标流标。
****年**月**日,按规定程序公开挂网招第二次招标(****************),拟购房源配置为:
*、房屋不得在城市规划调整拆迁范围内;位置应方便群众办事且在内江市市中区城区范围内;
*、房屋必须满足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功能需求;
*、房屋原则上为近三年建成的新房,特殊情况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工程质量完好;
*、房屋非国有资产的,投标人应出具系物权所有人的证明材料,不得为住宅性质房屋;
*、可售面积不得低于****㎡;
*、价格不得高于****元/㎡;
*、主体结构应为全框架结构。
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报名截止时间,只有一家投标人报名(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报名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第二次招标流标。
为圆满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用好财政资金,结束内江市市中区司法局无办公业务用房的现状,综合价格、面积和地段因素,本项目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建议拟报名投标人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号的房屋为司法局业务用房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理由如下:
(一)通过两次公开招标,参与报名的供应商只有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川司法办【****】***号文件《关于购置司法业务用房有关要求的通知》)对业务用房作出以下要求:
①、拟购的房屋不得在城市规划调整范围内,且方便群众办事的;
②、拟购的房屋必须满足司法行政业务工作需求;
③、拟购房屋原则上未近三年建成的新房,特殊情况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工程质量完好;
&****; (三)按照内江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内江市市中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内市区发改【****】***号)面积为****㎡。
(四)本项目***.**万元的预算价格不能改变。按照本区城房地产交易所提供的最新商业和住宅的成交价计算,本项目***.**万元的预算价格明显偏低。
(五)经****年*月**日由区司法局对城区内在售楼盘进行询价显示,只有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号第五层的价格和面积符合本项目要求。
(六)本项目于****年**月**日已收到内江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变更的批复(内市区发改【****】***号文件),同意我单位购置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劳动巷市民路的房屋。
六、本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七、经专家组调查论证:认为能够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八、参与本项目论证的专家:
姓名:余海波,工作单位:四川正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称:高级工程师;
姓名:宋莲英,工作单位:四川明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称:高级工程师;
姓名:张勇,工作单位:贵州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职称:高级工程师;
九、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内江市中区文英街**号
十、其他事项: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年**月**日至****年**月*日**时止),以书面形式(包括异议具体内容、事实、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将异议情况反馈至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再受理。

采 购 人: 内江市市中区司法局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
地&****;&****;&****; 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路**号

内江市市中区司法局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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