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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采购项目内容: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寄送服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本项目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寄送服务采购项目,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是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充分利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服务优势,使用特快专递寄送法院法律文书而形成的一项特快专递业务。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年。。专家信息:刘礼超:*********、李智敏:*********、郭玲:*********。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中所规定的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公文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除了中国邮政机构外,其他快递企业均不能进行法院法律文书的寄递工作,故我院的法律文书寄递工作只能交由中国邮政机构在成都地区的下属公司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具有一定的“唯一性”。。论证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拟采购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寄送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本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潜在供应商具有“唯一性”,拟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拟推荐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直属分公司。。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本项目拟定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直属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桃溪路**号。 。采购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采购人联系地址:天韵路*号 联系人:白崧岩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号*栋*单元****号 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 ***-******** 。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财政部门联系地址:天韵路***号 联系人:邱高长青 电话:***-********。公示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