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湖州南浔城市公共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年共享电动助力车专用停放点点位建设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年共享电动助力车专用停放点点位建设项目
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项货物或服务的说明:详见单一来源文件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年月南浔区中心城区单车公共电子围栏系统由浙江右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建设,项目上线余个公共电子围栏站点,辆公共自行车,辆共享助力车。该系统具备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平台与共享助力车监管平台的的两项功能。其中核心的软件平台及硬件设备如电子围栏控制器、智能锁、电子标签等均有浙江右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主设计、研发,并获得各类专利证书。经过一年项目运营,整个南浔中心城区单车公共电子围栏采购项目收到了市民的广大好评。为了响应市民呼声,扩大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停车范围,增加整个城区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的停车点密度,在南浔城区、马腰街道、东迁街道新建个电子围栏站点,通过本项目建设为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的管理提供信息化、智能化平台,以更好的方便市民绿色出行。现有城区原单车公共电子围栏系统营运至今系统稳定,考虑到原系统内包含的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平台、共享助力车监管平台的兼容协调,必须在原有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容,达到无缝衔接,以实现通借通还,统一监管。综上所述,为确保与原有项目运行的一致性,避免造成投资损失,现能做到运营无缝衔接的唯有浙江右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本项目选择浙江右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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