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 : 采购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代理机构名称: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采购项目内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服务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包: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服务专家信息:李倩();吴建华();喻梅()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中所规定的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公文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号)、《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国邮【】号)、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川邮管【】号)、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法院专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高法办发【】号)的相关规定精神,在国内除了中国邮政机构外,其他快递企业均不能进行法院法律文书的寄递工作,故我院的法律文书寄递工作只能交由中国邮政机构在成都地区的下属公司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具有一定的“唯一性”。论证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中所规定的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公文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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