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桐庐富春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改造特许经营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桐庐富春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改造特许经营项目 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项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桐庐富春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改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及到期移交桐庐富春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清洁排放提标改造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符合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桐庐富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一级提标改造工程)特许经营协议》“.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条款约定“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而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由现社会资本方实施本清洁排放提标改造项目,与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相符。、技术改造与原有设施具有不可分割性: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采用对一二期污水处理原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的技术方案,本项目与原污水处理设施具有不可分割性。、项目经济性及政府方管理的便捷性:本清洁排放工程与原一二期污水处理工程由同一个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避免了交由不同的社会资本方建设运营时边界不清、互相扯皮、难管理的问题,对项目出水达标的监管更易理清责任。有利于解决政府方的协调监管难题,保障项目稳定运行,提高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同时,由同一个社会资本方建设运营,相比建设独立清洁排放设施,节省项目建设投资、节省项目运营成本(如人工费等),最终体现为节省政府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具有更好的经济效益。、土地局限性:本项目周边无可用新增用地,如建设独立的清洁排放设施,需要调整土地规划、同时增加土地成本,本项目土地具有局限性。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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