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项目名称: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车辆拖移服务 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项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管辖范围的诸永高速温州段、沈海高速温州段、温州绕城西北段、甬莞线温州段、温丽高速温州段、龙丽温高速文瑞段及溧宁高速文泰段等路段的涉案扣留车辆拖移工作,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实施拖移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这是基于高速公路不同于其他普通公路的全封闭运营特点和保障安全畅通的现实要求所提出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包括对故障车辆实施拖曳、牵引、轮胎抢修等,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承担的法定专属业务,不具有市场竞争性。经前期了解,诸永高速温州段由浙江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经营,并将部分车辆拖移业务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沈海高速温州段由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并由其下属清障施救公司承担拖移业务;温州绕城西北段由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并将部分车辆拖移业务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温丽高速温州段、龙丽温高速文瑞段、溧宁高速文泰段由浙江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经营,甬莞线温州段由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均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符合《浙江省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第(一)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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