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机关北辰法院年“法院专递”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机关 项目名称:北辰法院年“法院专递”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对于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法律诉讼文书,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 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供“法院专递”服务。该服务为双程邮寄服务,即在投递局妥投后将签收回执进行二次封装收寄,返还给法院作为法律依据归档。同时,该服务采用全国统一定制的“法院专递”信封与详情单,配备专业的信息平台,多维度监控司法类返单邮件投递及返单情况。 为提升投递成功率,成立“法院专递”专投专揽队伍,严格执行“法院专递”揽投服务标准,并设立主动客服人员对邮件妥投与返单情况进行主动查询催促。同时,利用投递拍照系统平台与法院系统进行对接使用,实现在法院系统中实时查看邮件状态,对未妥投邮件进行投递现场定位拍照回传、对已妥投邮件进行签收单电子版回传的功能。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 法释[]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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