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德清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德清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德清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项目
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年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德清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调解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德清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号)等文件精神,德清县人民法院拟启动政府购买矛盾纠纷调解服务项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根据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委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承接该服务的能力。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德清县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 德清县人民调解员协会长期处理德清县调解工作,主要从事德清县医疗纠纷调解、德清县信访类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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