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整体资产(包括采矿权、股权、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等)价值评估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评估服务。
1、项目名称: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2、履约期限:90个工作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3、履约地点:海城市
★4、付款方式:中标后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支付合同金额的10%;出具预评估报告支付合同金额的10%,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80%。
★5、服务内容:中标单位需要在合同期内,完成对估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办公设备、软件开发权、股权、采矿权等的市场价值评估。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以上资产进行现场查勘并核量。本项目涉及的评估金额约为80亿。
评估案值分析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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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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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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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案值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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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屋(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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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5宗地总面积约250万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数量及建筑面积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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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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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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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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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000多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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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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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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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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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4项股权,股权具体情况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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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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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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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形资产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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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项软件开发权,具体情况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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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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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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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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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采矿权,包括其中2宗滑石矿,1宗菱镁矿,均为非金属大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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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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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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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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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知资产,在清查过程中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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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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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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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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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人员:有满足项目要求的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
★7、服务成果:根据采购人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
8、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一、资产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7.
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2001年);
1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1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
17.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8.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21.
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9.《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0.《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4.《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
二、矿业权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大1996-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994]1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6号发布);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
5.《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6.《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8.《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
11.《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12.《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2007-0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15.《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16.《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
17.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18.《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
19.《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20.《关于印发<矿业权价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21.《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规范标准依据
1.《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9月1日实行);
2.《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2008);
3.《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年修订);
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
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
6.《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20)。
具体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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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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