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建设项目剑阁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剑发改发【2020】283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剑阁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2.2 建设地点: 剑阁县下寺镇等29个乡镇。
2.3 项目规模: 在剑阁县29个乡镇建设54座日转运能力10吨的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及配套设施,配置转运车辆21辆。
2.4 计划工期: 54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06月
2.5 项目总投资: 535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0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0-10 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0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投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主要专职技术人员(2人):具有招投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注:以上人员须提供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人员证书信息截图)及申请人单位截至本月连续缴纳的最近至少12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 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无行贿犯罪记录和被执行记录;(2)投标申请文件必须每页加盖公司电子签章,无电子签章的视为废标处理;(3)具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标代理登记证(提供网页登记截图);(4)公司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代理登记诚信分为100分且无发布有效期内不良行为记录;(5)为便于工作对接和加快工作推进,申请人在中选后应在比选人规定时间内委派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专职人员驻剑阁县从事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及报审等日常事宜(提供承诺、格式自拟);(6)合同的签订:中选单位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拟派人员证件到剑阁县当面共同签订(中选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4月29日09时00分 至 2022年05月0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4月29日09时00分至 2022年05月07日17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剑阁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何先生
电 话: 13808123207
传 真:
2022年04月29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