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口腔医学研究院盘福院区座七、九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 补充公告 广东省口腔医学研究院盘福院区座七、九层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现对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招标公告部分: 条款 原文 现文 修改第九条“投标人合格条件”第点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修改第十九条“特别提示”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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