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第七幼儿园建设项目广安市第七幼儿园施工及监理代理招标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广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广安发改{2022} 152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广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广安市第五幼儿园
2.2 建设地点:
2.3 项目规模: 新建园舍7008.5平方米,绿化2839.4平方米,户外公共活动场地941平方米,户外分班活动场地976.8平方米,实施精装修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
2.4 计划工期: 10个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08月
2.5 项目总投资: 26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债券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21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3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99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拟任本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四川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资格,并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咨询师(招标与采购)高级资格,(附带官方二维码证书扫描件和官方网站个人查询截图),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个人业绩须是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业绩,并为房屋建筑类;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4人):至少4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附证书扫描件和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官网截图,二维码无法扫描或模糊不清不予认定)。注:1.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2.连续缴纳的最近6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截图等有效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附证明材料;4.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在发布有效期内(官网查询截图,诚信分应不少于100分);5.类似项目个人业绩资料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2.1、2.6、2.7、2.8、2.9、2.10条文要求提供四川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的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之和为准,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进行处理。6.信用中国没有行政处罚记录(提供为项目公告发布后的证明查询截图);7.请各申请人严格按照比选文件公告要求附相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模糊不清或故意用公司章遮盖主要内容的均作不通过处理;8.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至少应具有目录(目录中应包含每个业绩项目名称)及页码,人员、申请人分类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汇总表,否则视为无效文件;注:以上任意一点不满足,做无效投标处理。。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19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7月13日08时30分 至 2022年07月18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7月13日08时30分至 2022年07月18日09时0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广安市第五幼儿园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柏艳艳
电 话: 18382697890
传 真:
2022年07月13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