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什邡通用机场项目四川德阳什邡通用机场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发改法规函[2023]309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川发改法规函[2023]309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什邡市恒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
2.3 项目规模: 本机场建设目标为A1级通用机场,规划机场用地 880.3亩,建设1200m×30m跑道、10.5m宽联络道2条、机坪、综合业务楼、机库、活动中心(含动力中心)、特种车库、橇装加油站、安检道口、门房等基本设施。
2.4 计划工期: 109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07月
2.5 项目总投资: 3704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3704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4 个(0-10 机场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0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拟任项目负责人1名,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名,以上拟任人员至少有2名具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注册咨询工程师(综合经济)资格;所有人员都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原件备查)。(注:以上人员须受聘于申请人单位,并提供申请人单位连续缴纳的最近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等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2.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人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在发布有效期内(附网页查询截图)。4.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应将该申请文件作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选候选人确定后发现,比选人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选候选人或中选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5、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至少应具有目录、页码、人员。。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6月08日09时30分 至 2023年06月1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6月08日09时30分至 2023年06月12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什邡市恒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雷科
电 话: 0838-8520269
传 真:
2023年06月08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