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绍兴市上虞区 ] 甲方(出租人):[ 绍兴市上虞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乙方(承租人):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 ]公司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为发展通信事业,配合乙方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位于[ 上虞客运中心二层其中一间 ]的房屋(“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移动通信基站用房(“机房”)。 .房屋状况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及编号:[ ]。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屋顶(天面)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结构、楼面荷载、房屋配套设施(包括车位)、现有装修及设备等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 .租赁期内,甲方同时提供房屋所在楼宇的楼顶(“楼顶”)供乙方安装无线发射设备、走线架和传输设备及空调室外机、一体化机房,天线数量[ ]根。 第二条租赁期、租金及支付 .租赁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当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 .租赁期内租金总额:大写人民币[ 壹万伍仟 ],¥[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每年度房屋及楼顶使用费(“租金”)为:大写人民币[ 叁仟 ],¥[ ];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 ]。 .租金按[ 年 ](月、季、年)结算,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在每[ 年 ](月、季、年)度第()个[ 季 ](月、季)的[ / ]日前以[ 转账 ](现金、支票、转账)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甲方。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地址:[] 户名:[ 绍兴市上虞交....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