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货运中心关于租赁职工通勤车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
乌海货运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租赁乌海北物流园职工通勤车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就该项目相关技术要求、条件进行公告。
一、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
名称
单位
数量
核准
定员数
租用
方式
起始地点
--
租赁职工通勤车(含驾驶员)
辆
按年
租用
海勃湾城区至乌海北(车站)物流园综合楼院内(往返)
二、服务要求:
.每日:分由铁路乌海货场门前始发至乌海北(车站)物流园综合楼院内,于:分由乌海北物流园综合楼院内始发返回,于:分由乌海北物流园综合楼院内发车返回(逢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时,下午不发车);往返路线及乘降点为:乌海货场门前&;站东小区西门&;乌海工务段门口&;乌海六中西门&;乌海北车站(国道东侧)&;乌海北物流园综合楼院内,上述往返路线里程及乘降点原则上在当年度内不作调整;遇特殊情况时,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调整后,如行驶里程发生增加或减少时,根据增加或减少里程数,以确定成交的单趟价格为基数,按公里进行测算后,进行调增、减结算单价。
.每日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路线、乘降地点发车和返回,确保安全正点。
.在不影响正常通勤用车情况下,采购人由于其他工作方面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安排所需用车辆到位(费用另计)。
.租赁期内,未按约定的时间、路线、乘降地点出发和返回时,采购人将扣除本趟租赁费用;如发生次及以上时,采购人单方有权终止租赁关系,终止后,其还应临时无偿提供职工通勤使用车辆天,且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责任。
.所提供车辆须为燃油(气)车辆。
.车辆使用期间,应定车、定驾驶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车辆和驾驶员,遇车辆维修保养或驾驶人员因病、事等特殊情况需作更换时,应预先与采购人进行报告,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作临时性更换调整。
.在每日往返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允许外单位人员乘车。
.所提供车辆须配有状态良好的安全带,经常保持车辆内、外部卫生清洁;座椅(套)、扶手、地板、玻璃等部位应经常清洗、擦拭干净;在疫情期间,应按防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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