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选用地方采购代理机构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选用家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我单位采购代理全过程服务,并承担招标项目的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年,首次合同签订年,年服务期满后对代理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单位续签合同。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供应商注册地为同一地址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投标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大于≥万元,且近三年(年-年)平均每年采购代理营业性收入≥万元,近三年净利润之和为正(指标数据来源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投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者分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在西安有经营业务场所,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保障能力(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为准,并提供办公场所的租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六)投标供应商获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住建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七)投标供应商获得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
(八)投标供应商不得为“军队采购网”(..)中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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