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野外项目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野外项目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野外项目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交货/服务时间:服务期一年 交货/服务地点:采购方指定项目地点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项目为核工业二七研究所野外项目用车租赁服务采购(驾驶员由供应商配备),年租赁费预算不超过万元,服务期年,服务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租赁服务要求及技术需求: .租赁皮卡车辆,越野车、轿车或微型面包车辆。 .各车辆出车过程中驾驶员均由中标方配备,且年龄不得超过岁,驾龄三年以上。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非事故车辆,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保险、证件手续齐全有效,处于安全驾驶状态。服务车辆要求车龄年及以内(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须为年月日及以后注册的),正常年审,车辆必须为供应商法人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的车辆。并且遇到任何问题及赔偿责任,必须是向供应商法人单位追责的车辆(成交供应商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责任追责承诺书原件)。 .车辆无违章,损坏情况,车辆整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应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车容整洁。需保养维修或办理该车其他手续时,应通知采购人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或调配其他车辆供采购人使用。 .车辆已年审,并办理交强险,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万),且车辆保险有效,并提供相关凭证。 .车辆性能要求:皮卡车为四驱。 .日常燃油和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租赁服务期限:一年(个月)。在租赁期限内,出现违章、违约情况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中标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车辆租赁期间,接到采购方关于车辆故障或事故的通知后,应在小时内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车辆租赁期间,车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进行例行保养,并提供专业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保养记录。 .车辆租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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