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振业集团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司对“振业御湖项目充电桩变电站低压出线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天津振业御湖项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科技园区海缘路以西,智祥道以北。规划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分为二类居住用地及服务设施用地,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地上住宅及配套公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二、工期 本项目充电桩变电站低压出线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具体以招标人或监理的书面通知为准,分批分次进行);竣工日期为年月日之前取得电力配套证明(竣工时间不受开工时间影响而调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不多于天(包含设计、施工周期);工期要求:充电桩变电站低压出线工程施工工期不多于天,年月日之前完成。施工完成后不多于天取得电力配套证明,年月日之前取得电力配套证明。以上节点每延后一天罚款万元。中标人须在招标人通知进场时间进场施工,要求工程进度必须满足项目整体的总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工期为日历工期,含节假日、疫情防控造成的窝工及停工时间、阴雨日、停水停电等所有因素,不增加费用补偿。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分工序、分阶段、分楼栋穿插进行场地移交,具体移交批次等依据现场情况确定。不再另行增加总工期及费用。对于要求的总工期,中标人每滞后一日,则应承担违约金元/日。中标人进场后应排布施工进度计划并报招标人审批,经审批的进度计划关键节点工期每滞后一日,则应针对该节点承担违约金万元/日。中标总价已包括必须的加班和抢工措施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以使本工程能在节点控制工期之日前完成,签订合同既视同投标人默认任何材料组织及抢工措施费用等后期均不予补偿。本招标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招标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经招标人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由政府部门验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之日,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接到招标人、监理进场通知后天内人员进场配合;投标人理解现场施工对本招标工程施工区域、施工顺序、施工相关节点的影响。并承诺,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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