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方式的通知
一、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认定及行为后果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有: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
(一)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串通投标认定的情形如下:
.投标人相互串通情形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情形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依据《云南省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形如下: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的,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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