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及配套装置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变更公告
本公司于年月日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及配套装置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原公告"),现做出如下变更。
更正内容为:
、原公告内容:
.()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供应商为代理商,还应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其中二标段供应商还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物联网卡管理平台且连接终端数量不低于万(需提供平台截图证明)。
更正为:
.()资质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其中二标段供应商还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物联网卡管理平台且连接终端数量不低于万(需提供平台截图证明)
、原公告内容:
. 二、三标段一个生产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且不得与该代理商同时参加本项目,否则相关投标申请均无效。
更正为:
. 三标段一个生产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且不得与该代理商同时参加本项目,否则相关投标申请均无效。
、原公告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不适用
☑适用。
需提供的资质证书包括: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供应商为代理商,应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其中二标段供应商还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物联网卡管理平台且连接终端数量不低于万(需提供平台截图证明)。
更正为: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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