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国资办〔〕号 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年月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年月日 抄送:各校领导。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采购效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和省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产品、设备、图书、药品、材料、燃料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采购招标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在万元(含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以上两项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不实行政府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以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万元(含)--万元(含),工程类万元(含)—万元(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达到万元(含);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学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会议确定后,由校内组织相关采购活动。 不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校内部门采购管理办法”,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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