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玉环市人民法院二.单一来源编号:---三.采购项目名称:人民调解服务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五.采购项目概况:序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备注人民调解服务项元六.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七.申请理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人民法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力量,立体化构建“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的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人民调解服务特殊性决定的根据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委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承接该服务的能力。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玉环市人民调解协会及下属团体长期处理本市调解工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玉环市人民调解协会为承接该项目的唯一合适主体。故从购买服务的稳定性考虑,建议对此次人民调解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服务方式。根据玉环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拟向玉环市人民调解协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就法院委托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开展调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建议本项目与玉环市调解协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八.拟定供应商:玉环市调解协会九.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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