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第三次采购公告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发展规划项目参照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第三次采购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概况及服务范围
(一)项目名称: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发展规划项目。
(二)项目概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水上搜救规划和预案体系,根据工作实际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交搜救发〔〕号)要求“聚焦区域海上重大风险隐患,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编制实施省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项目。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设立了“海上搜寻救助”专章,加强海上搜救工作,指导推动海上搜救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提升我省海上搜救能力水平,在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海洋强省建设上走在前列,亟需编制《海南省海上搜救能力建设规划》,项目需求详见第四章用户需求书。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按要求完成服务。
(四)项目地址:海南省。(采购人指定海域和地点)
(五)项目类型:技术服务类。
(六)采购方式:公开比选方式。
(七)采购控制价:¥万元,超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提供年任意三个月的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提供年或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五)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近三年内(-年,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六)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情况(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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