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生产个动力站压缩空气托管项目招标项目长春生产个动力站压缩空气托管项目标段招标公告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长春生产个动力站压缩空气托管项目
.项目实施地点:一汽-大众长春生产二厂涂装动力站、二厂冲焊动力站、动力站及焊装动力站
.预估采购压缩空气总用量:压缩空气总用量.,压缩空气总用量.
. 项目进度: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投入使用
合作期间内的用气期限:自设备投入使用起年或用气量达到最终总用量,以上两者任一条件达到为用气终止日期
自设备投入使用条件定义:设备安装完成后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出具合格验收单次日为设备投入使用首日
若十年内一种压缩空气用量达到总用量达标,乙方转让该介质的设备给甲方。另一种压缩空气仍原价购入,直至到达该压缩空气总用量或十年期限
.最高投标限价:有,压缩空气每人民币.元(不含税),压缩空气每人民币.元(不含税),中标供应商向一汽-大众支付制气及相关电费,支付电费的单价为.元/(不含税价格)
.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经验经历要求: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压缩空气动力站托管服务经验或经历。
..财务资金要求: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银行出具的(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的)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的单位资金存款证明。(扣除被冻结金额外剩余存款金额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使用总公司资料有效。
.本次招标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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