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清镇市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项目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项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无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项目主要是承接清镇市人民法院院本部(含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审判庭等,办公地点位于清镇市清州大道)以及红枫人民法庭(办公地点位于清镇市红枫湖景区大门前米)、职教城人民法庭(办公地点距离院本部约公里)、贵安新区巡回审理点(办公地点位于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博大道思雅路数字经济产业园号楼,距离院本部约公里)等业务庭各类民商事案件的排期开庭,程序性法律文书的邮政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邮政送达。程序性法律文书范围包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诉讼程序中需要送达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文书,对接邮政快递部门,做好司法专邮的材料准备、邮寄、跟踪工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唯一在贵阳市区域事业发展合法、规范,唯一的市场身份和经营活动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及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文书寄递管理的通知》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加强宣传引导“......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依照以上规定要求和项目特点,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的公文,只能由邮政企业来进行寄递,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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