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好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我局计划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二、最高限价:万元/年
三、服务内容:
(一)在追溯期间为行政相对人办理的土地、房屋、林地、林权、海域、水域滩涂养殖和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行为或登记相关业务行为;在保险期间为行政相对人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以及登记相关业务行为;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与共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审核仍未能辨清当事人提交的虚假材料,以及工作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其他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有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和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等)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出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被保险人及关联单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范围,相关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实际做出或承继的,也属保险人赔偿范围。
(四)投保责任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前年。即被保险人因追溯期内的登记行为产生的登记赔偿责任,均属保险责任。
(五)预付赔款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司法责任判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
(六)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他部门办理但相应职责移交给被保险人)在办理登记、查询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等原因而发生被行政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或民事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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