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泰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年月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豫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焦作泰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利公司”或“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豫破申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担任焦作泰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为查清焦作泰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严谨、高效地推进破产程序,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公平竞争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年月日,泰利公司在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泰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农业机械、粮食机械、环保设备、矿山机械、工程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涉及、制造、销售、租赁、展销;承包农牧渔业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成套设备;经营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铺材料,产品维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房屋租赁,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工作内容及费用要求
(一)审计机构
对泰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全面审查泰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协助管理人接管财务资料和资产,并在审计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务资料;
、对应收债权的追收及其他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逐笔整理相关合同、结算单等催收凭证;
、对债务人的股东出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亏损项目及可疑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协助梳理账面未申报债权,就诉讼、仲裁争议案件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提供审计意见,应管理人的要求协助核实审核个别债权;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相关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人民法院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泰利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并审查自泰利公司成立以来:
()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泰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泰利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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