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年度公司债券承销商选聘项目(集团总部)
第号澄清函
致采购文件持有者:
根据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第条规定,采购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年度公司债券承销商选聘项目(集团总部)(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澄清、修改。鉴此,发布本项目第号澄清函(共页),该澄清函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函为准。本澄清函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浙江交投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供供应商下载。
一、对采购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问题:关于评分中“风险管控情况”处罚口径
回复: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出具的监管处罚情况是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类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包含在内。
问题:关于牵头管理费的问题
回复:采购文件页报价表中关于牵头管理费的确定准则,在原定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一条规则,如果根据本次招标规则最终确认的承销费率,扣除牵头管理费后不满足监管要求,则调整牵头管理费比例,按照满足监管要求的承销费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牵头管理费。另外,承销费率报价保留三位小数,受托管理费报价为整数。
采购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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