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勘察设计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招标的永泰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编号:),现就有关事宜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一、
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问题: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已由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樟发改审批()号批准建设,而技术资料只提供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书,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补充相应的批复文件等其他材料;
回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上传附件。
问题:本项目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中要求设计资质:至少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引调水)乙级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且根据发布的招标文件提供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包含新建座规模化水厂、改扩建座规模化水厂以及提水泵站等内容,该方面内容涉及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的设计,而招标文件其他主要人员并未要求相应专业人员,不合理,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修改调整;
回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加配备各阶段技术工作人员,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约定。
问题: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证书包含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个小专业,而本项目主要人员要求“水文专业负责人具备水利水电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执业证书”和评分办法中“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评分标准特意要求“拟派出的水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加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的,加分”,此两处特意要求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专业,而本项目是勘察设计阶段,与设置规划专业不匹配,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特别是福建省水利厅年月日也发布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水利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水规()号),该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省水利厅发布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相关政策,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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