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签发工作,切实为群众提供清晰的办理指引,确保签发流程严谨、准确、合法,积极解决群众急办、待办事项,保障群众得到及时、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流程公布,具体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医院救治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车或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含活产随即死亡)正常死亡个案,或起始死因有存疑者经公安的调查后判定为正常死亡个案,其中经公安侦查的正常死亡个案需携带公安出具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注:如家属有异议及存疑者,应当到派出所开具。 二、办理《死亡证》所需材料 .人口死亡申报单(我院提供空白模版); .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非必须项); .公安部门证明。若已报警,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 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三、办理地点 中山火炬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急诊医学科。 注: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科室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办理,办理时间依照科室实际情况为准,一般为~分钟。 四、办理时间:全 天 五、温馨提示 (一)原则上,《死亡证》由死者家属申请办理,因特殊情况死者家属不能前来的,可由死者家属出具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携带死者、死者家属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书及“办理死亡证申报材料”申请办理。 (二)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申报材料中的“第二条、第 ”项材料。 (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或参照未知名尸体流程办理死亡证。 .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 .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表示不愿为死者办理死亡证。 注:咨询电话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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