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财综采〔〕号 西双版纳企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双版纳企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会计服务业务,段金美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为刘世萍、熊威,办公地点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西双十二城商业区栋层第-...。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对委托代理记账的财务处理和财务信息咨询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执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五、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日内向景洪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收到批准文件后到景洪市财政局二楼会计监督评价股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应当在取得证书之日起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每年月日前向景洪市财政局会计监督评价股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附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景洪市财政局 年月日 行政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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