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丹阳市申阳纱罩有限公司废纱罩暂存库
退役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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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丹阳市申阳纱罩有限公司废纱罩暂存库退役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丹阳市申阳纱罩有限公司废纱罩暂存库退役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内容:对废纱罩暂存库内的含钍伴生放射性废物(废纱罩、焚烧灰)、污染建筑物、污染土壤以及其他污染废物(木料、纸箱等)予以分类并进行稳定化处理和整备,并迁移至新建的废物贮存设施贮存。
二、该工程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保护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本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剂量和公众年有效剂量均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相应的限值要求。
(二)在采取工程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贮存设施封闭、恢复外环境后,设施周围环境的γ辐射剂量率应满足《铀矿地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要求(“≤(本底值+/)”,即≤./)。
(三)去污后的废纱罩暂存库原址土壤中的残留量应满足“美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土壤修复标准( (环保署)与(核管理委员会)于年就场地退役和除污方面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要求(“≤本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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