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区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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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鹿城路北延(萧林路-中环北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高环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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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旭发电子有限公司退锡废液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高环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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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复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高环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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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思鑫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昆高环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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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复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德思鑫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电子专用材料加工项目公示文本
昆山旭发电子有限公司退锡废液回收利用项目
鹿城路北延(萧林路-中环北线)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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