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江都区浦江路号 邮编: 项目代码:----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华电扬州江都小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华电扬州江都小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报送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后,该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一、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升压站,户外式布置,本期新建台主变,容量为,配电装置采用户外设备,配置高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新建回出线间隔。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升压站工程应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和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升压站工程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升压站运行后,确保周围辐射环境能满足电场强度不大于/、磁感应强度不大于µ。 (三)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坏,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发生噪声和扬尘等扰民现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植被、临时用地的恢复工作。 (四)建设单位须做好与升压站工程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取得公众对升压站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产生纠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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