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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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绿色建材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建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绿色建材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正东村招甸,租赁现有厂房约平米。拆除绿色混凝土生产线一条、干拌砂浆生产线一条,建设预制构件生产线条、特种砂浆生产线条,年产万立方米预制构件和万吨特种砂浆。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通过设置围挡、定期洒水、采用防尘布覆盖等抑尘措施减少扬尘,施工场地扬尘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表浓度限值。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临时围挡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
(二)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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