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华电江苏句容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华电丹徒大成渔业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电江苏句容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电江苏句容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华电丹徒大成渔业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占地约亩,包括个光伏区和个 开关站,规划总装机容量。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各类环保处理措施。施工期机械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废水依托附近农村公厕。项目不设置混凝土搅拌站,采取设置封闭围挡、湿式作业等措施抑制施工扬尘,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表标准。设立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置。 (二)运营期采取无人值守的方式,无生活污水产生。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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