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码头及二氧化碳趸船泊位优化功能整合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码头及二氧化碳趸船泊位优化功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京口区越河街号,属于索普化工重点监测点范围。年市政府专题研究推进索普码头整合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要求企业拆除原有运河码头,将相关功能与二氧化碳趸船码头整合,各部门支持企业完善手续。目前,企业运河码头已拆除,拟将硫酸和液碱发放功能整合至二氧化碳趸船码头,整合后硫酸和液碱发放总量减少。本项目二氧化碳趸船码头主体工程不变,不新增储罐等储存设施,仅进行运输管道、污水收集系统和环保应急设施等改建。项目建成后趸船码头总吞吐量不变,其中液体二氧化碳.万吨/年、硫酸万吨/年、液碱.万吨/年。硫酸和液碱在生产区域仓储,不在本项目环评评价范围内。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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