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恒顺大道号,恒顺醋业厂区内,本项目新建设/的系统、化学除磷深度处理系统和调节池,配套建设臭气收集处理设施,并对现有工程进行臭气收集处理改造。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 /(其中 /为预留处理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厂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级。 (三)落实《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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