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4〕5号

 

关于绿尚太阳能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年产19.5MW光伏组件和15万套灯具配件球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绿尚太阳能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9.5MW光伏组件和15万套灯具配件球罩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扩建项目员工在现有项目中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不排放生产废水。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扩建项目废气包括焊接废气、层压废气、装框废气、灌胶废气、清洁废气、吹塑废气、喷砂废气及粉碎废气。扩建项目建成后,现有项目波峰焊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一起经1套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扩建项目焊接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依托现有)处置后无组织排放;现有项目(SM电池板、光伏组件生产线)层压废气、装框废气及扩建项目层压废气、装框废气、灌胶废气、清洁废气、吹塑废气分别通过集气罩收集后一起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扩建项目喷砂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粉碎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一起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置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扩建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限值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

扩建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分别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扩建项目依托现有一座3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3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废抹布、废机油桶及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电池片、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光伏组件、废模具、废石英砂、废滤芯、废布袋及布袋收集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处理。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5、扩建项目以第二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结合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扩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全厂以第一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本扩建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全厂不涉及及生产废水,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350吨,COD≤0.38吨、SS≤0.27吨、氨氮≤0.041吨、总氮≤0.054吨、总磷≤0.0054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0427吨、甲醇≤0.014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含甲醇)≤0.049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0225吨、甲醇≤0.02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含甲醇)≤0.05939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18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江苏省经开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2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2-320871-89-01-627546)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446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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