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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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大自然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大自然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大自然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非机动电瓶车回收拆解(不含电瓶拆解)和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恒园路号,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厂房约平方米。项目每年回收万辆非机动电瓶车和万吨废旧金属(不含危险废物),主要通过拆解、切割、破碎等工艺,对回收的非机动电瓶车和废旧金属进行处理。建成后,年产废金属碎块、废塑料、废玻璃等废弃资源约吨。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切割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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