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铝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铝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京口经济开发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厂区闲置土地,购置回转炉台、球磨机台、煅烧炉台、冷却系统套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自产铝灰资源化利用产线,建成后年处置能力吨(铝灰吨、除尘灰吨),产生吨高铝矾土熟料。项目仅处置企业自身产生的铝灰和除尘灰,生产的高铝矾土熟料在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特征污染物控制要求后可按照产品管理。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水定期排水和生活废水。冷却循环水定期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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