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514-80988100

通讯地址:扬子江北路446

邮编:225007

扬环审批〔202410

关于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

环氧树脂及其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5万吨高性能环氧树脂及其助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98870万元,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G1地块建设年产15万吨高性能环氧树脂及其助剂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9.5万吨高性能环氧树脂、0.5万吨水性固化剂、3万吨稀释剂、2万吨异氰尿酸三缩水甘油酯的生产能力,以及副产工业氯化钠约2.14万吨、多元醇约0.68万吨项目已取得扬州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文件(扬行审备〔202337号)。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扬州银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厂区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置方案,项目工艺废水管线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雨水采取地面明沟方式收集,G1地块厂区设置一个污水总排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本项目新建一座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2400m3/d主要工艺为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氧化处理本项目外购蒸汽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稀释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含盐废水进行四效蒸发处理后回收副产物,进一步减少废水排放量。全厂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初期雨水、地面和设备冲洗水、实验室废水、洗釜废水、真空泵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TGIC废水、四效蒸发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危废焚烧系统排水等,经过厂区废水设施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后再通过单独管道青山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采取高效的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工艺,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本项目共设置12根排气筒,主要工艺废气全过程采取密闭收集措施,其中投料废气采用二级脉冲反吹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DA004DA006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树脂稀释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采用碱洗+两级树脂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助剂异氰尿酸三缩水甘油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采用冷凝+水吸收+碱吸收+两级树脂吸附后,通过DA007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其他不含卤素的不凝废气及储罐区废气分别经预处理后,接入1#RTO焚烧炉,通过DA008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危废焚烧设施配套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尾气通过DA009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危废仓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10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灌装废气、四效蒸发真空泵排气、污水处理厂废气接入2#RTO焚烧炉,通过DA011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质检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12排气筒排放(主要排放口)。

本项目工艺废气中甲苯、环氧氯丙烷、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标准;丁酮、丙酮从严参照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二甲苯、甲醇、公辅工程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本项目RTO焚烧尾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本项目危废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1标准,处理后的焚烧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为确保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根据企业承诺,各排放口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其中DA008排气筒VOCs≤17.7mg/m3、颗粒物≤0.9mg/m3、二氧化硫≤0.375mg/m3、氮氧化物≤7.01mg/m3DA009排气筒颗粒物≤0.706mg/m3、二氧化硫≤50.6mg/m3、氮氧化物≤75.9mg/m3、一氧化碳≤33.7542mg/m3、氟化氢≤2.5316mg/m3、氯化氢≤12.6mg/m3、二噁英0.422 ngTEQ/m3DA010排气筒VOCs≤0.0339mg/m3DA0011排气筒VOCs≤0.57mg/m3、颗粒物≤0.9mg/m3、二氧化硫≤0.375mg/m3、氮氧化物≤7.01mg/m3、氨≤1.226mg/m3、硫化氢≤0.0475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等相应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配套建设一座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用于处理本项目以及大连路厂区现有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设计处理规模30100t/a,主要包括回转窑+二燃室焚烧炉,以及进料系统、余热锅炉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焚烧炉飞灰和炉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其余各类危险废物经厂区危废焚烧系统进行焚烧处理。

(六)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DB32/T4370-2022)综合利用产物要求,以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监测要求和频次,加强副产品氯化钠和多元醇的管理,严格控制副产品使用去向,并对其特征污染物和有害成分的含量定期检测,确保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本项目应将装置区、储罐区、危废焚烧区、厂区内污水处理区、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工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严格落实单元-厂区-园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建设雨水污水排口及闸控、输送管路、截污回流系统等工程控制措施,以及事故水收集、储存、处理设施,配套足够容量的应急池,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本项目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DA008~DA011)按照规范配套安装各类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本项目实施后,本项目装置区、罐区、污水站应分别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危废库和罐装车间应分别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建设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项目为G1地块新厂区,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本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量):542897.66m3/aCOD≤162.869298t/aSS ≤43.431813t/a、氨氮≤0.542898 t/a、总氮≤3.257386 t/aTP≤ 0.108580 t/a

废水量(外排量):542897.66m3/aCOD≤27.144883 t/aSS ≤10.857953t/a、氨氮≤0.542898 t/a、总氮≤3.257386 t/aTP≤ 0.108580 t/a

(二)废气(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3.52924t/a、颗粒物≤1.6941t/aSO2≤ 12.312t/aNOx≤ 20.532t/a废气(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0.3286 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确保本项目各项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1


信息来源
快捷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