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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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晖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炭基石墨烯
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晖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晖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炭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润州区韦岗街道飞黄路号,租用镇江东亚碳素焦化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购置挤出机、开槽机、粉碎机、热帖复合机、裁剪机等生产设备,建设屋顶光伏一体化组件边框生产线条。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屋顶光伏一体化组件边框万吨/年(其中片材万吨/年、型雨槽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润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高资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表中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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