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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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普拉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万吨/年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普拉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普拉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万吨/年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江苏普拉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内。利用现有厂房,主要采取外购.万吨脱硫石膏,通过磁选除铁、蒸汽煅烧、粉磨等工艺,年产约万吨β型石膏粉,用于现有年产万吨抹灰石膏砂浆项目。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现有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丹徒经济开发区给排水有限公司,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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