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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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华电镇江丹徒辛丰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电江苏句容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华电镇江丹徒辛丰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下方村、东街村、南岗村,占地约亩,项目包括个光伏组件单元和个升压站,总装机容量约.。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附近公厕,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采取无人值守的方式,无生产生活废水产生。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场地扬尘满足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表标准,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选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在居民点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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