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服务 丹徒经济开发区复配绿色产业园转型升级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服务丹徒经济开发区复配绿色产业园转型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街道二重大道号,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对现有万吨码头货种进行优化调整,将原批复甲醇货种(吞吐量万/)调整为沥青(吞吐量万/)、异丙醇(吞吐量万/)、丙酮(吞吐量万/),码头总吞吐总量仍为万吨/年保持不变;利用后方陆域原个储罐和码头至罐区的管线仓储、转运,同时在厂区内新建座的储罐,用于储存、销售电子级异丙醇(万/)。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家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 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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