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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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扬中中扬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扬中市经开区工业废水处理厂新建工程一期(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中中扬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扬中中扬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扬中市经开区工业废水处理厂新建工程一期(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扬中经济开发区外西侧、环岛公路东侧、扬中大道西侧桃源港南侧,本项目新建万/的工业污水处理线,根据污水来源、成分进行分质处理,主要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多段式/生物池+二沉池+滤布滤池+催化臭氧反应池+活性炭吸附+消毒接触池”处理工艺;新建根管道,将污泥泵至苏环(扬中)水务污泥处理区处理、贮存。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为万/,其中中水回用 / ,排入外环境.万/。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扬审批备〔〕号),项目建设依托的水利工程也取得了水利部门《关于准予在扬中经开区桃源港-光明河建设工业废水处理厂涉河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扬水利行许〔〕号)和《关于准予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厂污泥管道穿越大堤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镇水许可〔〕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家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 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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