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丹阳市妇幼保健院(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增一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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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号
关于对丹阳市妇幼保健院(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增一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丹阳市妇幼保健院(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丹阳市妇幼保健院(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增一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规模:
丹阳市妇幼保健院(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计划将门诊楼一层医学影像中心内原有的会议室、卫生间、主任办公室、休息室等房间改造为一座室和控制室、谈话间、缓冲区和污物间等配套用房,计划在室内配置一台-型,最大管电压为,最大管电流为,用于介入诊断和治疗。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号),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设备和机房应按照《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中的规定设置屏蔽防护,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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