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利德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吨/年助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利德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利德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吨/年助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物理复配绿色产业园内,根据《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安全环保评估论证联合会商会议纪要》(镇化治办纪〔〕号),该园区可以引进物理复配类企业(项目)集聚发展。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企业原有不饱和聚酯树脂、彩色胶衣生产线已停产,项目利用停产项目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生产,主要工艺为混合、加热、搅拌、过滤、灌装,不发生化学反应,年产水性助剂吨/年和油性助剂吨/年。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徒开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水环真空泵废水和实验室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丹徒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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