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航宇信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新建座固定式射线探伤铅房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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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航宇信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新建座固定式射线探伤铅房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航宇信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航宇信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新建座固定式射线探伤铅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规模:镇江航宇信达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拟在车间中部新建座固定式射线探伤铅房,用于对金属铸件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射线探伤铅房及#射线探伤铅房内各拟配备台-/型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最大管电流为)及台型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最大管电流为);#~#射线探伤铅房内各拟配备台/型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最大管电流为)及台型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最大管电流为)。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内容和拟定方案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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